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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通知
关于加强援建四川广元市过渡安置房材料质量监督的通知
文号:甬建发〔2008〕146号 主题词:城乡建设 援建 质量监督 通知
发布日期:2008-06-19 发布机构:宁波市建设委员会 宁波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宁波市公安局消防支队 访问次数:12次
各有关单位:
为高标准、严要求保质保量按期完成我市援建四川广元市过渡安置房的建设任务,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建设四川地震灾区受灾群众过渡安置房的通知》(建办电〔2008〕42号)、《关于地震灾区过渡安置房(活动板房)建设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建办办电〔2008〕56号)、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加大质量监督和执法打假力度,确保灾区食品、产品和救灾物资质量安全的紧急通知》(国质检明发〔2008〕29号)、省政府《关于印发浙江对口援建四川广元灾区过渡安置房实施方案的通知》(浙政办发明电〔2008〕117号)、省公安厅消防局《转发公安部关于开展过渡安置房和帐蓬防火性能专项检查的紧急通知》(浙公消〔2008〕113号)精神,市建委、市质监局、市公安局消防支队将联合对过渡安置房材料质量进行监督,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生产安装企业必须按生产安装合同和经市建委确认的图纸、材料规格以及市建委的生产指令组织生产。严把原材料进厂验收关、生产工艺关、质量检验关、售后服务关,建立原材料进货验收台帐和过渡安置房出厂台帐,确保原材料和产品质量的可追溯性。
二、市建委、市质监局和市公安局消防支队按各自职责,加强对过渡安置房材料质量的监督管理。市建委负责提供过渡安置房生产安装合同、图纸和材料规格表、生产计划安排,会同市质监局和市公安局消防支队做好材料质量监督工作;市质监局负责原材料质量监督,对材料质量进行抽检;市公安局消防支队负责检查过渡安置房夹心材料的防火性能。
三、建立驻厂监督服务工作机制。市质监局按照《全省质监系统救灾帐篷、过渡安置房驻厂监督服务工作方案》要求,切实做好驻厂监督服务工作,发现原材料不符合合同和图纸要求的,及时通报市建委,并采取有效措施加以纠正。同时在依法监管过程中要提供帮助,强化服务,积极为生产企业排忧解难,通过共同努力全面提高产品质量水平。市建委和市公安局消防支队做好配合工作。
四、建立过渡安置房原材料检验制度。市质监局对过渡安置房进厂原材料每批次进行检验,重点检验阻燃、钢板厚度等主要原材料关键项目指标。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过渡安置房验收标准出台之前,以生产安装合同和经市建委确认的图纸、主材料规格表为检验依据。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过渡安置房验收标准出台后,市建委、市质监局、市公安局消防支队以验收标准为依据,并参考建设部制订的《地震灾区过渡安置房建设技术导则》(试行),地震灾区的实际情况,原材料供应,企业现有生产条件等方面因素,共同制定过渡安置房材料检验标准。
五、建立市建委、市质监局、市公安局消防支队三方工作联系机制。一是建立文件、监管情况抄送制度。市建委、市质监局和市公安局消防支队将与过渡安置房材料质量相关的文件和监督情况进行互相抄送。二是建立驻厂监督服务周报制度。驻厂监督服务人员于每周四将监督服务报告报市质监局,市质监局将驻厂监督服务汇总情况抄送市建委和市公安局消防支队。三是建立联席会议制度。每星期五下午召开三方联席会议,通报各单位工作情况,协调解决在过渡安置房材料质量监督中存在的问题,安排下阶段材料质量监督工作。
六、市建委、市质监局、市公安局消防支队在材料质量监督过程中发现材料质量不符合要求的,责令企业改正,对尚未安装的不合格材料,要求企业调换,对已安装的不合格材料,企业提出整改方案,经市建委、市质监局、市公安局消防支队三方确认后报当地管理部门认可。